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培养大学生的自立能力,教育大学生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受资助学生自觉参加校内公益劳动,自发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通过公益劳动也有助于培养大学生们的劳动观念,锤炼他们自立自强的品质,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劳动定额
受助学生,每人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校内公益劳动。公益劳动岗位设置、审批、管理及受助学生公益劳动考核由学生科实施。
活动内容
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教学楼、学生公寓楼、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各实验
室相关负责人安排的相关工作;学校有关负责人(或组织者)组织的临时性工作等。
三、公益劳动时间的确认
凡参加公益劳动的学生,应持《工学院贫困生公益劳动时间登记表》,在劳动前交给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组织者),劳动结束后,经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登记劳动内容并加盖私章或签字方为有效。
学生参加的其他校内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需提供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方可列入本公益劳动的范围。
每学期末学生应将《工学院贫困生公益劳动时间登记表》交学生科验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或者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原则上不享受资助或者降级资助。
四、相关的综测加分制度
参加公益劳动(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有薪酬的及贫困生规定公益劳动时间除外,贫困生超过规定时间每学期10个小时之外的加0.1分/小时,限加2分),并有相关用工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其他
贫困生在参加公益劳动时,必须服从相关负责人的安排,如有发现不服从安排或者顶撞相关负责人的学生,将上报学生科。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丽水学院工学院学生科。
丽水学院工学院学生科
2017年3月2日